(一)勞務派遣單位的違規操作給用工單位帶來稅務風險
1、勞務派遣單位的常見違規操作
(1)虛開發票
一些勞務派遣公司對外虛開發票,使用假發票開具,對用工單位應開具而不開具發票、開具“大頭小尾”發票隱匿收入;有的勞務派遣公司使用不規范發票或收據入賬,隨意虛增、虛列成本,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。
(2)違規抵扣應稅收入
勞務派遣公司虛構支付勞動力工資和保險,或虛構勞務業務,差額計算營業稅,造成巨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流失。
2、對用工單位的影響
一旦勞務派遣單位上述違規操作被稅務機關查處,則會因轉辦情報交換給用工單位帶來稅務風險。
(二)來自用工單位自身的風險
1、政策使用過度風險
實踐中,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、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,甚至在主營業務崗位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,出現了新的“正式員工”、“被派遣勞動者”二元用工體制。
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》(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)第四條規定:“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,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%。”
毫無疑問,政策過度使用就會因缺乏合理商業目的而帶來稅務檢查風險。
2、虛列勞務用工發票
企業利用勞務費支出規避稅收的手段主要有:
(1)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勞務費發票;
(2)涂改勞務費發票虛列成本;
(3)虛構勞務用工業務,虛開發票;
(4)利用支付勞務費向關聯企業轉移利潤。
其中利用虛開勞務費發票進行稅前列支,是常見的偷稅手段。
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
根據《發票管理辦法》和《刑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,行為人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,即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:
1、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;
2、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;
3、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;
4、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。
對于虛開發票的處罰,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;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,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;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,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虛開普通發票個人犯罪的,可處管制、拘役,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單位犯該罪的,對單位處以罰金,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處以刑罰。